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电力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

学校章程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2

第三章 党的领导 6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17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26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27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32

第八章 信息公开 34

第九章 学校标识 37

第十章 附则 38

序言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于1917年,其前身是四川省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1957年更名为成都水力发电学校,2001年升格为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合并,2011年通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验收。经过百年建设发展,现已成为集高职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证)、科研咨询等功能于一体,行业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秉承“产教融合,教培一体,植根电力,与光明同行”的办学理念,坚持“队伍坚强、质量优秀、服务优质、校园优美”的办学思路,践行“服务川电、面向全国、走向市场、科学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致力于培养电力行业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ELECTRIC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1. 学校现有草堂校区,温江校区和青峰岭校区。草堂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8号,温江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666号,青峰岭校区地址: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青峰岭社区99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互贯通、优势互补,着力构建现代化职前教育体系和职后培训评价体系,巩固一体化发展优势,构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形成立足企业、面向行业、辐射全国、服务社会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开办资金4811万元,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事务不受外部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学校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技并修育人机制,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十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学校办学规模由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证)、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各类教育办学规模报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以面向电力行业的电力技术类专业为特色,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动力、建筑、机电等专业为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大力推行校企“双元”育人,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面向学生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企业、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证)等多种形式的职后教育,推动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响应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化技术技能交流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根据行业、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考试考核、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五)根据行业、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确定业务机构、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举办者批准。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他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按照上级核定标准,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学费收入、自有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受捐赠财产。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形式的交流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五)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七)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八)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委员会。

第十九条 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议事决策范围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最后表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会议不讨论有关干部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议事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会前充分酝酿,按规定开展合法合规审核与风险评估,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干部推荐、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队伍建设、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具体开展党支部工作。

(四)领导本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支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各教学系(部)党支部还应当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涉及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5.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党支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十九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三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通过会议、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情况、组织建设、党建考核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业余党校。业余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落实学校党委部署,同本部门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部门干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党支部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党支部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当把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合理设置负责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具体承担党建工作职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第四十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教学系(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1. 内设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等业务机构组成,按照职责分工行使职权。内设机构设置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发展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职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各项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统筹指导各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性质和职能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节 校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学校党委酝酿情况,经党委会研究决定,任免学校行政中层干部。

(三)主持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主持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议事决策范围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由学校校长或委托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校长应最后表态。

第五十三条 当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参与主体的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代组长联席会议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从教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五年一届任期制,期满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工监督,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撤换、更换或补选。教职工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可根据大会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的非代表资格离退休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职工权益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人员。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其他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办法等相关规章办法,并监督执行。

(九)根据需要,讨论学校及学校工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规范、真实、全面、及时、利民的原则,实行校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引导和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爱校敬业的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受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学生树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人翁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各学生分会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占学校全日制专科生人数的2.4%。每届代表任期为1年。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八条 学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由学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筹备主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依照程序召开。

第五节 教学系(部)及各类相关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在业务机构下设置教学系(部)。教学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进行管理。教学系(部)主任是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学校负责。教学系(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规划、年度计划等,提出专业设置方案和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等。

(二)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专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本教学系(部)学生(学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负责本教学系(部)教职工的考核与管理。

(五)负责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的议事决策制度,由教学系(部)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其中,涉及学科专业建设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支部委员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学系(部)改革发展等重要事项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履行相关审核上报程序后提请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相关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坚持按照同行评议、客观公正、回避和保密的原则开展学术评价工作,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的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一)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部分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

2.评定学校教学类、科技类、管理类奖项,审议、推荐上报主管部门的各项教学类成果。

3.制定和完善大师工作室相关管理办法,推荐、评价学校大师工作室,审议、推荐上报主管部门大师工作室。

4.制定和完善优秀人才相关管理办法,推荐、评价优秀人才,审议、推荐上报各级主管单位、行业等各类人才称号人选。

5.审议、认定职称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

6.开展学术建设与评价,调查、鉴定和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7.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划、指导、咨询、监督、研究、审议、决策的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分委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培训、学历教育、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相关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系(部)主任和优秀教师担任、秘书由挂靠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1.研究、审议学校培训、教学、职鉴、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研究、审议举办者下达教育培训职鉴工作的重大方案。

3.研究、审议专业建设、专业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如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

4.评审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课题等项目立项。

5.研究、审议培训、教学、科研管理、招生就业工作、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6.对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提高培训、教学质量进行研讨,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学校培训教学督导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8.指导学校各教学系(部)探索并逐步建立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模式。

9.研究、审议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职工参与职务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初评并按时上报到上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七十四条 学校探索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交流机制,深化与具备专业优势的行业头部企业在科研创新工作、人才交流培养、先进技术教学应用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关系,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创新教育组织形态,加快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推进产教协同育人。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积极引导指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及行业主办的各层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强化推进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质,做好岗赛课证融通,提升学生职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人类的知识创新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七十八条 教师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校努力实施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学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辅助参与者。

第七十九条 学校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和学科发展需求,对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教师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并鼓励教师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资源。

第八十条 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工作包括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保障与监督等内容,重点是强化建设、规范教材选用管理、完善服务,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相关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 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培训培养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绩效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八条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应有的义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九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设立助学金对困难学生进行帮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课程实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场地、设备、耗材和教学指导,支持学生参加技能训练和竞赛。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八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依规给学员发放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举办者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财政预决算报表、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依规合法。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经费使用原则:统筹安排,保障重点。优先保障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行、教学和安全的需要,保障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的开支。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经费管理原则:量入为出,勤俭节约,预算把关,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会计核算为集中核算。学校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遵循规范、真实、全面、及时、利民的原则,实行校务公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依法通过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官方网络媒体,校园内电子显示屏、宣传公告栏等载体,以及年鉴、学生手册等形式和渠道,按要求发布或更新校务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主动公开学校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等重要校务信息。

(一)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办学规模、领导班子简介、机构设置、学科专业情况、在校师生情况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等。

(二)招生考试信息:包括招生章程、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考生录取情况、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等。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情况。

(四)人事师资信息:包括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因公出国(境)、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教学质量信息:包括专业及课程设置、就业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基本情况、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教学质量报告等。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包括学籍管理、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学生奖励处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等。

(七)学风建设信息:包括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八)学位、学科信息: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论证材料等。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等。

(十)其他:巡视组反馈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学校对信息公开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和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法律、法规、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进行公开信息的制作、审批和发布。学校按要求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公群勤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产教融合,教培一体,植根电力,与光明同行”。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校风为“立德修业,教学相长”。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教风为“严教善能,精益求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学风为“匠心匠行,精工求技”。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校徽是以颜色代码“C100M5Y50K40”为标准色的圆形图案,中间由“川电”和建校年份“1917”组成,外环为中英文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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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绿底白字,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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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是11月19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scdy.edu.cn/。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文化建设,每年举办教师节庆祝活动,设新员工宣誓仪式、教风传承、教职工荣誉表彰等环节;举办开学典礼,设拜师礼、校长训示和学风传承等环节;举办毕业典礼,设颁发毕业证书、谢师仪式、校长寄语和合唱校歌等环节。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冲突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地址

温江校区: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666号
草堂校区: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8号
青峰岭校区:成都市崇州市怀远镇青峰岭
                      社区三组78号
邮编:611133
邮编: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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